士大夫之恥,是為國恥

今天的新聞 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331/78/231iw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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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大學的博士生李念龍涉嫌虐殺三隻貓,台北地院昨依動物保護法重判一年六個月,且不准緩刑,刑期之重,創下司法史紀錄。法官楊台清認為,被告受高等教育卻以虐貓為樂,還在女友面前對剛斷奶的貓「妹妹」強壓肚子,貓流出糞便後死亡,手段殘忍,還說大不了罰錢,犯後毫無悔意,不予緩刑,亦不准易科罰金。


判決書指出,李某涉嫌虐殺三隻貓,每一隻判刑七個月,三罪合併執行一年六個月,律師余忠益說,刑期太重,應會上訴;李念龍的友人則說:「又不是撞死人,判這麼重!」法官楊台清則以「眾生平等」回應,他說生命在一呼一吸間沒有高低之分,動物與人都是宇宙的一環,就生命的尊嚴與可貴而言,無輕重之分。法官說,動物是為生存才殺戮,但被告卻以此為樂,視生命如芻狗,毫無慈悲心。


九十七年間,台大校園常出現傷痕累累的貓屍,經愛貓網友發動「人肉搜索」,查出疑似台大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博士生李念龍所為。法院調查發現,李念龍前後約收養十隻貓,但每一隻都不得善終,法官原本有意給他緩刑機會,希望他向社會道歉,並至動物保護團體擔任義工一百小時,但遭李某拒絕,李某還一再強調他要有「人生尊嚴」,法官遂決定予以重判。


法官指出,李念龍對於無害的小動物卻痛下毒手,毫無是非之心,且身為高級知識份子完全無羞惡感,無視貓受虐時的痛苦與哀叫,沒有惻隱之心,展現了人性最黑暗與墮落不堪的一面。法官認定李念龍收養了「妹妹」、「國慶」、「琥珀」三隻貓後將貓帶回台大校園虐殺,事證明確,但被告在案發後竟向台大說,「大不了罰錢了事」,除了重判,也不給易科罰金,要讓他去坐牢。李某目前已休學回南部,昨未出庭聽判。他因虐貓,日前另遭行政法院判罰三萬元。

(部分刪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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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個人不喜歡,也沒有養動物,所以其實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大快人心之感。不過我想出獄後他會更加殘殺貓咪,用動物的屍體和血肉來「補償」這一年以上的牢獄日子。一百小時的「照顧小動物」義務勞動服務來換取緩刑他都不願意,可見犯案人以虐殺小動物為樂,或者應該說,欺負弱者為喜,也使得法官更加動怒,不准易科罰金,非要他去坐牢不可。

其次,我比較感興趣的地方是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「士大夫之恥,是為國恥」這句話。這讓我想起來之前許多案子的判決書中,法官也會用許多成語或是典故,歷史的事件來加以描述,以定罰則名分,我認為,通常這種判決書都說明法官流露了過多的情感和意識型態,將個人的價值判斷明顯的表現在判決書上。理論上作為不帶感情,人人平等的法律條文,這似乎並非良好的示範。

這句話是顧炎武說的,出自於《廉恥》一文。年紀有一定程度的朋友一定有印象,因為這是以前高中國文課本的課文之一。在陳水扁貪污被抓的那一年大學指考,還特地挑了出來國文範文題目,其意思非常明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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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恥   顧炎武

五代史馮道傳論曰:「『禮、義、廉、恥,國之四維;四維不張,國乃滅亡。』善乎管生之能言也!禮、義,治人之大法;廉、恥,立人之大節。蓋不廉則無所不取,不恥則無所不為。人而如此,則禍敗亂亡,亦無所不至。況為大臣而無所不取,無所不為,則天下其有不亂,國家其有不亡者乎?」


然而四者之中,恥尤為要,故夫子之論士曰:「行己有恥。」孟子曰:「人不可以無恥。無恥之恥,無恥矣。」又曰:「恥之於人大矣!為機變之巧者,無所用恥焉。」所以然者,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,其原皆生於無恥也。故士大夫之無恥,是謂國恥。


吾觀三代以下,世衰道微,棄禮義,捐廉恥,非一朝一夕之故。然而松柏後凋於歲寒,雞鳴不已於風雨,彼眾昏之日,固未嘗無獨醒之人也。


頃讀顏氏家訓,有云:「齊朝一士夫,嘗謂吾曰:『我有一兒,年已十七,頗曉書疏。教其鮮卑語及彈琵琶,稍欲通解,以此伏事公卿,無不寵愛。』吾時俯而不答。異哉,此人之教子也!若由此業,自致卿相,亦不願汝曹為之!」嗟呼!之推不得已而仕於亂世,猶為此言,尚有小宛詩人之意;彼閹然媚於世者,能無愧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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